2018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活动专题

西藏高原之宝牦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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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高原之宝牦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成立,现注册资本为1.79亿元,总投资规模达8亿元,是西藏自治区批准成立的第10家规范股份制企业,是农业部等9部委认定的第二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西藏自治区级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治区政府重点扶持的三农企业。企业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乳制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诚信管理体系认证、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欧盟有机产品认证、美国有机产品认证。

高原之宝目前已在西藏拉萨、四川若尔盖、青海黄南州、甘肃碌曲建立了全国四大牦牛奶生产加工、养殖示范基地。高原之宝产品包括奶粉(婴幼儿、儿童、孕妇、中老年)、液态奶、酸奶、乳饮料、益生菌5大系列32个品种,已远销全国30多个省市及香港、澳门地区,深受高端消费人群欢迎。

高原之宝与中国农业大学及西藏农牧学院合作的“青藏高原牦牛乳深加工技术研究与产品开发”项目获得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2010年,受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委托,由高原之宝牵头起草的牦牛奶系列产品行业标准,于2012年12月30日正式颁布执行。2018年1月,高原之宝牦牛奶婴儿配方乳粉在国家食药监总局注册成功,并先后荣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

高原之宝把造福西藏人民、增加牧民收入放在首位。通过牦牛奶的深度加工,进入高端市场,打造“公司+基地+经合组织+牧民+牦牛认养”的产业链模式,全面带动牵引,促进现代畜牧业的发展。坚持走环保、绿色、可持续、高附加值的产业化发展道路,真正实现高原之宝“发展牦牛乳业、造福西藏人民”的伟大使命和愿望。

为了推动乳制品企业诚信经营,让消费者放心,用我们的实际行动和成效回报消费者,提振消费信心,我公司庄严承诺:1.弘扬诚信理念。树立“做诚信企业,让消费者放心”的核心价值观,通过广泛教育,营造诚信氛围,做到诚信立企,质量至上。2.遵守诚信法规。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依法经营,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偷工减料、不以假充好、不收黑心奶、不产黑心乳、不赚黑心钱。3.严格诚信管理。严格原料采购、辅料添加、仓储运输到加工生产、检验检测等环节管理,建立规范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质量安全。4.坚持诚信经营。信守合同,诚信交易,公平竞争。诚实发布经营信息,真实宣传产品质量,切实履行服务承诺。5.生产诚信产品。坚持“质量为本,用户至上”的理念,对原料进厂、产品出厂实行批批检验,不合格原料绝不入厂,不合格产品绝不出厂。6.履行诚信责任。开展经常性的自查自纠活动,自觉接受政府、社会和媒体的监督,真心实意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主要产品:高原之宝灭菌乳、发酵乳、调制乳、乳饮料、牦牛奶配方乳粉、牦牛奶乳粉、益生菌片、益生菌粉

服务电话:4008918811

西藏高原之宝牦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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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要求:深入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群众性质量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质量舆论宣传的主渠道作用,严格企业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强化诚信自律,践行质量承诺,树立对社会负责的良好形象,引导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质量发展中的桥梁纽带作用,支持和鼓励消费者依法开展质量维权活动,更好地维护用户和消费者权益,倡导科学理性、优质安全、节能环保的消费理念,努力形成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指出:深入推进诚信建设,开展各行业企业诚信承诺活动,加大诚信企业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弘扬诚信文化,树立诚信典型,深入开展诚信主题活动,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活动,突出诚信主题,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

党的十九大报告突出强调了质量,要求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出坚持质量第一、推动质量变革、增强质量优势、建设质量强国、实现高质量发展等重大命题。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很大程度上是对高质量的需要;不平衡不充分,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质量上的不平衡不充分。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作为国家质检总局主管下的质量检验行业组织和质量专业社团机构,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企业提高质量诚信自律能力并提升质量水平,督促企业承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倡导企业履行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弘扬工匠精神,推进质量提升,提高供给质量,建设质量强国,经研究决定在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申诉处理中心支持下,联合相关媒体组织开展2018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全面营造安全放心的质量消费环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质量强国建设,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对于“推广实施优质服务承诺标识和管理制度,培育知名服务品牌。全面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中发〔2017〕25号)有关“坚守契约精神,强化企业家信用宣传,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度”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机制,支持企业提高质量在线检测控制和生命周期质量追溯能力”及《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66号)有关“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推行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和优质服务承诺标志与管理制度”并《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国发〔2015〕49号)关于“创新企业产品质量执法检查方式,推行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制度”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关于“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40号)有关“加强舆论引导,地方各级政府和行业协会要表彰和宣传品牌建设成就突出的企业和企业家,激发加强品牌建设的积极性”和《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6〕68号)关于“引导企业自我声明执行的标准,公开产品质量承诺”等精神,强化企业履行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方便企业对2018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进行自我声明的宣传,充分发挥消费者的监督作用,引导消费者选择高标准高质量产品,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谨此出具“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2018年“3.15”承诺公告的证明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