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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受访者消费网络服务或产品曾遇"霸王条款"

2017年12月26日 09:37   来源:中国青年报   

  调查样本说明

  本项调查于2017年11月实施,有效采集的10370个样本覆盖全国除港澳台外的31个省级行政区。除青海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效样本均在30个以上。东部地区受访者最多,占64.8%,其次是中部、西部地区受访者,占比分别为15.4%、14.5%,东北地区的受访者最少,占5.3%。

  本次调查的受访者中,男性占61.6%,女性占38.4%;00后占1.1%,90后占49.4%,80后占37.6%,70后占9.4%,60后占2.1%,60前占0.4%;初中及以下学历的受访者占1.0%,高中/职高/中技学历的受访者占4.5%,大专/高职学历的受访者占14.3%,本科学历的受访者占63.1%,硕士学历的受访者占15.9%,博士学历的受访者占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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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网络安全“一法一决定”(网络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编者注)执法检查组委托,由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负责执行的“全国人大数据安全万人调查”结果出炉。

  该项调查就“一法一决定”中与公众关系密切的10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61.2%的受访者遇到过有关企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制收集、使用用户信息的“霸王条款”;仅有一半(50.4%)受访者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基本上能做到“合法、正当、必要”。

  调查执行时间为2017年11月,通过大型网络数据库和中国青年报新媒体用户导流,最终收集有效样本10370个。样本覆盖全国除港澳台外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61.2%受访者消费网络服务或产品时遇到过“霸王条款”

  互联网时代,让渡和分享信息让我们享受到了远超从前的便捷生活。但在这背后,个人信息安全却又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互联网法律中心主任张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当前是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时代,我们无法拒绝个人信息被收集,但我们必须关注个人信息是如何被收集的,以及收集过程和程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从民众自身的经历来看,这一规定执行情况如何?调查显示,47.8%的受访者认为执行得很好,网络服务提供者基本上都能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37.0%的受访者认为执行得一般,许多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没有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15.1%的受访者认为执行得不好,多数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没有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从年龄上来看,00后、90后和80后认为执行得“很好”的比例显著高于70后、60后和60前。

  有网友反映,在使用手机软件的时候,经常遇到某些软件需要获取所在位置、获取一系列的个人资料等,或被要求开放调用摄像头、麦克风等的权限。而这在无形之中就收集了使用者的个人信息。

  《网络安全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即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

  调查显示,从受访者自身的实践经历来看,50.4%的受访者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基本上都能做到“合法、正当、必要”,31.3%的受访者认为有些单位和服务商存在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现象,18.3%的受访者认为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现象还比较普遍。

  除此之外,大家在接受网络服务或者网络产品时,是否曾经遇到过有关企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制收集、使用用户信息,如果不接受就不能使用该产品(或服务)的“霸王条款”?

  调查显示,61.2%的受访者接受网络服务或者网络产品时,遇到过“霸王条款”,其中,18.0%的受访者经常遇到。只有38.8%的受访者表示未曾遇到过。

  进一步分析显示,70后、60后和60前遇到过“霸王条款”的比例显著高于00后、90后和80后。遇到“霸王条款”最多的是60后,选择比例为71.0%,遇到最少的是00后,选择比例为53.0%。

  此外,从学历上来看,初中及以下学历的受访者遇到过“霸王条款”的比例最低,为36.6%。初中以上学历的受访者中,学历越高,反映遇到“霸王条款”的情况越多。

  47.5%受访者认为主管部门依法履职情况较好,41.2%受访者认为一般

  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容易引发信息泄漏,信息泄漏则会给民众生活带来诸多烦恼,其中,商业电子邮件、信息和广告短信等骚扰信息的增多不可避免。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调查显示,34.3%的受访者近期基本上没有收到过商业电子邮件、信息和广告短信等;39.8%的受访者近期曾经收到过,但不多;25.9%的受访者近期经常甚至频繁收到。

  其中,女性收到的商业电子邮件、信息和广告短信等较男性多;70后、60后收到的商业电子邮件、信息和广告短信等较多,00后最少。

  对于个人电子信息的非法收集、使用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

  在这方面,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如何?调查显示,47.5%的受访者认为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方面履职情况较好;41.2%的受访者认为履职情况一般,防范、制止和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有成效,但总体上还不能令人满意;11.3%的受访者认为履职情况不好,防范、制止和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成效不明显。

  将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受访者认为主管部门履职情况“较好”的比例进行排序,可以发现,排在前三位的是山东(66.1%)、西藏(58.2%)和天津(56.5%),排在最后三位的是广东(20.8%)、云南(20.8%)和湖南(18.8%)。

  此外,东部地区的受访者认为主管部门履职情况较好的比例最高,为50.2%,其次是东北地区的受访者,选择比例为49.5%,西部地区(39.4%)受访者的选择比例最低。

(责任编辑:佟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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