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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志正:食品质量标准应3年一修订

2011年12月15日 18:05   来源:链接文档   
    9月14日,采访郎志正教授前,他与记者先聊起了自己日常生活中遇到的产品质量问题。郎教授说,上周他到某家大型超市购买食品,在外包装注明保质期未过期的情况下,他打开后发现里面的食品已经霉变。这位为新中国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作出巨大贡献的古稀老人,也与普通消费者一样被一些产品细节上的质量问题困扰:“要保证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安全,在制度逐步健全的情况下,企业的自律行为显得尤为重要。”郎教授如此感叹。

    ●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

    记者:建国60年来,食品的种类变得更为丰富。伴随这一历史性的变迁,我国食品质量标准化体系是如何建立并发展起来的?《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我国应如何进一步完善食品质量标准化体系?

    郎志正:“食品质量标准”这个词在新中国首次出现应该是在1978年。在改革开放初期,考虑到百姓日常生活中对食品的关切程度,我国政府开始陆续制定一系列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标志着我国食品质量标准体系开始建立。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了门类齐全、结构相对合理、具有一定配套性和完整性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实施了“良好农业规范”(GAP)、“HACCP(危害分析方法)”管理体系认证,基本建立了食品、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认证认可体系。同时,加强了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的建设和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形成了比较严密、完整的监管体系。

    改革开放前,我国在食品领域没有任何质量标准。那时的食品生产主要是“无标”生产状态,生产者按照自己对食品的理解去生产、加工食品。为此,我国政府相继建立起了一整套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和保障措施。其中包括建立并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制度、加强对食品小作坊的专项整治力度、加强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加大餐饮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强化风险预警和应急反应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召回制度及加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等。

    在《食品安全法》推出后,应更加注重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食品主要包括直接入口的原材料产品及原材料加工产品两种。在我国工业化进程不断发展的情况下,食品原材料的生长环境日益受到农药残留物及重金属物质的污染,令食品在原材料生产环节便出现不安全因素。当前国家正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农产品标准化实验田及蔬菜大棚建设,在食品原材料中融入科技元素,规范操作程序,进行大规模集中生产。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避免食品从源头上受到污染。

    记者:除了我国自己生产的食品,进口食品在国内市场上也占有重要份额。由于检测食品质量的标准不一致,对一些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食品,我国如何尽快消除其在国内的影响并保证消费者的安全?

    郎志正: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我国已经建立了一整套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和保障措施,确保了进口食品的安全。多年来,中国进口食品的质量总体平稳,没有发生过因进口食品质量安全引起的严重质量安全事故。

    我国对食品进口一向采用科学的风险管理制度。按照WTO/SPS协定及国际通行做法,我国政府对肉类、蔬菜等高风险进口食品实行基于风险管理的检验检疫准入制度,包括对出口国申请向中国出口的高风险食品开展风险分析,对风险可接受的食品与出口国主管部门签署检验检疫议定书,对国外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对动植物源性食品实施进境检疫审批等。如果出口国发生了动植物疫情疫病或严重的食品安全卫生问题,我国会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暂停可能受到影响的食品进口等。此外,在依法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的同时,对风险较高的食品以及在口岸检验中发现问题较多的食品和项目实行重点监控。对发现问题的进口食品及时发出风险预警,采取包括提高抽样比例、增加检测项目、暂停进口等在内的严格管制措施。

    记者:在食品安全领域,您认为我国哪些质量标准意义最为重大?

    郎志正:农药残留物相关标准、生产过程中食品工艺的操作标准及包装的标准最重要。农药残留物标准主要规范了原材料在农田生产的标准,食品工艺的操作标准主要规范了食品加工过程中不出问题,而包装的标准则对包装物本身材料的安全性、保质期时长及消毒环节进行规定。这些标准使食品在原材料的选种、生产、加工及包装、运输等方面得到合理引导和规范,有效地避免了对人体的危害。

    ●质量标准升级要逐步与发达国家同步

    记者:今年3月,美国强生公司生产的婴儿卫浴产品在美国被一家非营利性消费者组织发布含有毒物质的检测报告后,强生立刻宣布在部分国家下架,但在国内却表示产品符合我国检测标准。您如何看待部分跨国公司在我国实行双重质量标准?

    郎志正:跨国公司在我国实行双重标准的行为是一种对消费者的歧视。我国现行的质量标准要求较低,有的企业的生产标准可能达不到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质量要求。但一些跨国公司的产品既然符合更高的标准,如果出口到我国就应该遵从这一标准,不能搞双重标准。从品牌形象及社会责任上讲,跨国企业应消除这种差异,将更好的产品奉献给消费者。

    记者:部分跨国公司在中国实行双重标准是否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某些产品质量标准的滞后?

    郎志正:在一系列产品质量标准制定后,我国质量标准体系的内容更丰富,覆盖面更广,但由于制定标准的周期过长,经常出现“十年一贯制”的现象,影响了标准的与时俱进。比如在食品方面,很多在国际法典中规定的质量问题在我国相关食品质量标准体系中并未涉及。像三聚氰胺,2007年美国便查出我国出口的宠物食品中含有三聚氰胺。由于我国当时的质量标准中并没有关于三聚氰胺使用方法及数量的规定,最终在2008年发生了乳制品行业普遍出现三聚氰胺的食品安全事件。

    我国产品质量标准并不是整体落后,有些产品的标准甚至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但对标准的更新换代,我国要逐步跟上世界发达国家的水平。目前国家规定对部分产品质量标准的修订年限为5年,但对一些与百姓生活及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食品与日常用品质量标准要不断地加以完善,我认为应该缩短到每3年修订一次。而对一些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政府应在事件发生后迅速对涉及的产品质量标准进行修订。

    记者:在去年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中,消费者对国内推行的认证制度产生信任危机。企业在输出新产品前会送给各种认证机构检验,并严格按标准进行生产,而在取得认证后,有的就开始节约成本,偷工减料。在您看来,我国认证制度是否需要进行完善?

    郎志正:我国现行的认证制度与国际接轨,本身没有问题,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企业的自律问题。在企业获得认证后,政府部门不可能时刻对其进行监督。与欧美发达国家大工厂式生产不同,我国的生产企业主要是分散的小作坊企业。这些企业受道德水平及社会责任感的制约,可能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

    ●产品标准的制定要听取消费者的意见

    记者: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初步形成了一套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相互协调配套的标准体系。但在实行过程中,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标准有时出现“打架”的现象,应如何合理协调这些标准的关系?

    郎志正:我认为国家标准的制定最好不要涉及具体详细的生产及加工环节,应只考虑安全、环保等基础性的规定。对具体的标准,应由熟知行业发展状况的主管部门制定。此外,由于全国各地的生产环境及风俗习惯不同,地方标准也应作为一种行业标准的重要补充来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这样就形成了国家标准立足根本、行业标准重点引导、地方标准重要辅助、企业标准突出特色的合理关系。

    当前我国有2.7万多条国家标准,各省、直辖市及自治区分别具有上千条地方标准。由于标准体系的不科学,时常出现国家标准较难实施的情况。比如我国的“香肠标准”。香肠国家标准是由北方的企业制定的,内容多为北方企业生产香肠时的原料、技术及口味。对此,畅销全国的广东香肠企业提出异议。因原料、技术及口味的不同,如果按照香肠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则生产不出广东香肠的味道。由于制定国家标准时缺少与广东企业的协商,导致国家标准不能正常实施。这些问题都有待解决。

    记者:在您看来,日用消费品的生产标准在制定时应如何考虑消费者权益保护?

    郎志正:日用消费品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消费者应直接参与到这些产品的标准制定工作中。标准是协商的产物。在之前一些产品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往往是该行业内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邀请该行业中的知名企业代表组成编写组进行制定。由于缺乏消费者的直接参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商家制定产品标准更多是为商业利益考虑,难以向消费者一方倾斜。一旦消费者加入产品标准制定工作,标准会在根源上考虑消费者的权益,从而避免一些企业打擦边球,侵害消费者权益。

    记者:消费者应如何参与产品生产标准的制定呢?

    郎志正:由于标准制定的牵头方是各行业内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费者可以直接到该部门自荐,或是由其推荐合适的代表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消费者组织也可以推荐一些能够代表消费者利益的维权人士担当此任,以维护消费者自己的权益。

    

(责任编辑:佟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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