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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高汉:经营者应主动采取措施促“包容性增长”

2011年12月06日 16:43   来源:链接文档   蔡若愚
    有这样一个故事: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个合同,买卖西瓜1万斤。等到交货的时候,甲方给了乙方1万斤生西瓜,乙方不干,不同意付款。甲方说,你必须付款,因为在我们的合同中没有约定质量标准,因此,现在不管我给你的是生西瓜还是烂西瓜,只要是西瓜,你就必须付款。在这样一场争执中,究竟是甲有理还是乙有理?如上的合同能不能成立?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如果认为合同可以成立,依据的肯定是民法。《民法》的基石就是契约自由、意识自治、主体平等,约定大于法定。既然已经约好,那么就算吃亏也只能自认倒霉,算是给下一次的合同签订交了学费。而如果认为合同不能成立,则依据的是现代法律中“契约正义”的原则。该原则认为,要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审视合同的条款,如果条款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则可以被宣布为无效。

    两种解释都有道理,但普通消费者现实生活中遇到更多的却可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前者。中国消费者协会原副秘书长武高汉的一次亲身经历是:在上海某饭店看到大黄鱼30元,就点了一条,结果结账时服务员收了他360元,原因是“30元”的标价下面还有一行小字“每50克”。相信这样的场景很多人并不陌生,甚至或多或少经历过,不得不感叹商家在“如何能让消费者多花钱”上可谓挖空心思。

    然而,这样的合同在国外却并不受保护。武高汉说:“类似的合同在国外会被认定为合同陷阱,消费者吃了也白吃,可以不付钱,但是在中国,我们政府目前还比较传统,采信的还是契约自由的原则,多数会认定是消费者对合同审视不清,需要自负其责。”因此,他在11月21日召开的“中国企业品牌新营销模式高层论坛暨首届华尊奖――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企业颁奖盛典”上呼吁企业家们能够主动抛弃契约自由的原则、采信契约正义的原则来处理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从而获得越来越多持之以恒的消费者手中的货币选票。

    他提出一个“包容性增长”的概念,认为实现经营者和消费者两个市场主体利益的包容性增长,是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的基础性的先决条件。而要实现“包容性增长”,就要承认消费者的市场主体地位,更多的为消费者考虑,以提升品质来赢得消费者而不是像“西瓜合同”和“大黄鱼菜单”那样以投机取巧的伪装忽悠消费者。

    实际上,当天的华尊奖颁奖典礼就是主要采取消费者投票的形式,以消费者的喜好定江山。“没有包容性增长的政策,就不会有包容性增长的局面,谁能够制定包容性增长的政策呢?一是国家,二是经营者。所以希望在座获奖的各位经营者回去之后审视一下自己的消费者政策,都修订成有利于包容性增长的政策。这既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发展经营者自我的需要,更是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武高汉说。(中国经济导报)

(责任编辑:佟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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