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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调查:“企业被要求虚报数据”现象

2013年11月25日 09:44   来源:新华社   

 

  近日有媒体报道,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中出现了一些调查对象不配合普查工作、某些企业被要求虚报数据的现象。新华社记者11月24日就此采访了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徐一帆。

  地方政府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资料

  问:有媒体近日报道,一些地方出现了包括央企在内的某些企业不配合普查工作的情况,还报道说不配合的原因是不愿为“注水”数据“摆拍”。您如何看待这一报道?

  答:国务院经普办、国家统计局对这一报道高度重视,目前已派出两个核查组赴有关地区调查核实情况。如报道属实,将依法严惩,绝不手软,并公开曝光。

  国务院经普办、国家统计局依法坚决反对经济普查中的任何弄虚作假行为。统计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这些法律规定是各级政府、政府相关部门和所有统计普查机构、统计普查人员必须遵守的铁律,任何机构、任何人都无权干预企业独立真实地向普查机构报送普查数据。

  如行政干预属实,企业可依法抵制

  问:在经济普查中,被调查企业能以存在干预为名而不配合吗?

  答:如实和及时地向国家普查机构报告调查所需要的资料,是所有被调查对象的法定义务。

  所以,任何被调查对象不论是国企、私企还是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如实及时地向第三次经济普查机构报告普查所需要的信息。不能以任何理由迟报和拒报。

  如有关媒体报道的行政干预属实的话,被调查企业正确、合法的做法,不是不配合、不接受普查,而是依法抵制行政干预,独立真实及时地向普查机构报告普查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向上级普查机构乃至国务院经普办、国家统计局反映、举报本企业遇到的违法干预行为。

  一系列措施确保普查数据质量

  问:面对有可能存在的各种干扰,如何保证经济普查数据的质量?

  答:本次经济普查尽管尚未正式开始(普查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零时),但我们深知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是普查的生命。国务院经普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了一系列确保普查数据质量的措施。

  一是严格普查纪律。对违反统计法规和普查纪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将依法进行约谈、通报、曝光并给予处分。对拒报、虚报、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的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将依法给予警告和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公开曝光。

  二是强化质量全过程控制和管理。建立并实施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对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特别是本次经济普查将首次利用手持电子终端对被调查企业和个体户进行空间定位和拍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证照。普查单位基本信息汇集后,还要与税务、工商部门掌握的信息进行比对,以查验真伪。

  三是随机抽查验收。在经济普查登记阶段(明年1月初至3月底)结束后,国务院经普办和国家统计局将组织若干核查组,随机抽取某些普查小区跨地区交叉审核,以评估经济普查数据的质量。

  严格保护被调查对象相关信息

  问:据我们了解,一些被调查对象担心自己的信息会被泄露,怎样打消他们的担忧?

  答:对于严格保护被调查对象的信息,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都有明确规定。比如统计法明确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本次经济普查关于保密的具体要求:一是经济普查所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都严格限定于汇总全国和分地区的数据,不用于普查和统计以外的任何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可能的实施处罚的依据;二是所有经济普查中获知的被调查对象的原始信息,不管是各类企业和个体户,都不对外发布,各级普查、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责予以保密和保护,违反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4日电)

 

(责任编辑: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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