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知识产权保护
买商品送赠品,是商家通用的促销方式。不过,千万不要以为搭赠的赠品就可以“李鬼”扮“李逵”,否则将因侵权而遭受处罚。
2020年,江苏一家企业就因网购假冒知名汽车品牌的轮毂盖,随汽车轮毂一起销售,被罚款8万元。该案例前不久入选江苏省2020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涉外典型案例。
2020年8月,江苏泰兴市市场监管局黄桥分局接到举报,对江苏广为锻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广为锻造)进行检查,结果发现公司职工食堂内的铁皮柜中放有“宝马”“英菲尼迪”“奔驰”“保时捷”“捷豹”“奥迪”“路虎”标识的汽车轮毂盖共计1540个。
泰兴市市场监管局黄桥分局执法人员周辉告诉科技日报记者,公司负责人现场未能提供“宝马”“英菲尼迪”“奔驰”“保时捷”“捷豹”“奥迪”“路虎”7个商标的许可使用合法手续,“公司承认上述7个商标标识的汽车轮毂盖是从淘宝网购买作为赠品随汽车轮毂一起销售”。
经查,自2019年12月25日起,江苏广为锻造委托公司员工方某从淘宝网“卡欧克汽车轮毂中心盖改装店”购买“宝马”“英菲尼迪”“奔驰”“保时捷”“捷豹”“奥迪”“路虎”标识的汽车轮毂盖合计2650个,通过支付宝付款5500元。至案发,公司已销售上述标识汽车轮毂盖合计1110个。
“经‘宝马’等商标权利人鉴定,这些轮毂盖均为假冒产品,公司对鉴定结论未提出异议。”周辉说。
不过,该公司声称这些汽车轮毂盖未单独销售,发货时没有将其安装在汽车轮毂上。汽车轮毂盖价格便宜,为促销汽车轮毂,公司会在消费者需要时作为赠品随汽车轮毂一起销售给对方,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
周辉说,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作为赠品的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汽车轮毂盖视同销售的商品,搭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企业的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汽车轮毂盖1540个,罚款8万元。
“一些经营者认为没有以赠品营利,即使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构成侵权,这存在认识误区。搭赠是商品的一种促销策略,目的是通过特殊的经营手段实现商业利润,这种搭赠行为实质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周辉说。
“赠品无论是否盈利,都属于广义的经营行为,经营中涉及商标的使用,会让消费者误认为产品就是来自某品牌的,假冒某品牌的商品做赠送,触犯了商标保护的核心。”东南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徐珉川告诉科技日报记者。
将消费者不会特别在意的赠品“做手脚”,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周辉说,此前,他们也曾查处过类似案件,例如有厂家在销售摩托车时,会向消费者赠送小作坊制作的保险杠,并网购一些摩托车知名品牌的标牌,贴在赠送的保险杠上。“大部分消费者不会因为赠品存在问题而去投诉和维权,但其实也存在隐患。”
徐珉川表示,商家赠送赠品事实上构成了单方义务合同,这受合同法的保护,所以商家赠送产品也要对产品质量负责,如果赠品质量不合格,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佟明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