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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委副主任于欣丽:把握重大突破 依法深化改革

2017年11月10日 10:47   来源:中国质量报   

  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新《标准化法》),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

  本次修订是《标准化法》自1988年颁布实施近30年的第一次修订。适应30年我国经济社会的巨大变化,本次修订对《标准化法》进行了重大调整。就社会普遍关注的修订前后《标准化法》的主要变化,国家标准委副主任于欣丽接受了中国质量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据了解,《标准化法》的修订10多年前就提出来了,为什么至今才完成?

  于欣丽:《标准化法》修订工作自2002年启动,由于对标准体系和管理体制各方意见不统一,所以进展缓慢。

  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明确了修法原则、主要内容和时间表。2015至2017年,国务院连续3年将《标准化法》修订作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列入立法计划。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全力推动、组织起草了《标准化法修正案(草案)》,召开9次征求意见会、座谈会、专家研讨会,并以书面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听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质检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企业和专家等各方面的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对修法工作高度重视,赴多地开展调研,多次组织召开协调会、座谈会、论证会,并两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意见。2017年2月,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草案。4月24日、8月28和10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3次审议《标准化法(修订草案)》。11月4日,新《标准化法》正式发布。

  记者:《标准化法》是标准化工作的基本法,标准化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百姓生活方方面面,修法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于欣丽:简单说是坚持3个导向。一是问题导向,针对标准化工作存在的政府与市场角色错位、市场主体活力未能充分发挥、标准体系不完善、管理体制不顺畅等突出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制度性解决方案。二是改革导向。《改革方案》提出了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的改革总体目标,修法重点是与《改革方案》相衔接,将改革的内容以法的形式固化下来,确保改革于法有据。三是实践导向,将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提炼为法律条文,以更好地指导和支撑标准化工作。

  记者:《标准化法》30年来第一次修订,变化很大,被称为“大修”,请问这次修订有哪些重大突破?

  于欣丽:和现行《标准化法》相比,此次修法在很多方面都有重大突破。

  一是扩大标准范围。现行法规定的标准范围主要限于工业领域。新法则将标准范围扩大到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二是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新法首次将标准化协调机制制度化、法制化,规定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三是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新法除采用国际标准外,扩展了我国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范围。明确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推动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各方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责任编辑: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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