拦不住的地沟油。 翟海军 作
地沟油事件是近来社会上讨论最热烈的话题,媒体上有关地沟油上餐桌的报道也一个接一个。有关数据表明,每年有大约300万吨的地沟油流向国人餐桌,地沟油中的主要危害物之一黄曲霉素的毒性是砒霜的100倍。难怪人们会谈地沟油色变。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法官凌巍撰文,对地沟油黑色产业链的六大环节掏捞、粗炼、倒卖、深加工、批发和零售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析,指出除了需要反思地沟油背后的行政管理缺失问题外,我们还应看到地沟油产业链各个环节折射出的立法空白和司法盲区。
泔水回收亟须立法
据统计,我国每年消耗油脂约2200万吨,其中15%约330万吨成为废弃油脂。地沟油本身并非完全有害、无用的物质,经过合理的加工程序,地沟油完全可以变废为宝(如加工成生物燃料),但目前我国对餐厨业废弃油脂——即地沟油原料的处理回收还缺乏系统完善的管理机制,立法方面亦存在空白,导致本应发挥“余热”的地沟油重新回到餐桌。201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对餐厨废弃物管理提出了意见,对餐厨废弃物的排放、回收、运输等内容提出了要求。但该意见并非法律、行政法规,也非部门规章,其内容的具体落实还需各地方政府细化为当地的规章制度。
不可否认,地沟油背后巨大的经济利润空间是其屡禁不止的内在原因,根据其他发达国家已有的经验,地沟油的回收需要政府在适当运用经济杠杆的同时,制定“泔水回收”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泔水”的流向,并配以行政、司法部门的严格执法,多管齐下,才能将地沟油重新扳回正轨,发挥其应有的价值。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应当从地沟油收购流程、收购企业资质、餐饮企业餐厨废弃物排放等各个方面和角度细化地沟油的排放和收运管理,从源头上杜绝地沟油流向餐桌的可能性。
处罚标准亟待提高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并不乏对违法经营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的相关规定。《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中,都有对生产、销售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的禁止性条例和处罚规定。但实践中,对生产企业的管理,主要还是依赖于行政机关的主动监管行为,毕竟,司法救济的滞后性不能满足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而在执法过程中,界定企业的违法经营行为、超范围经营行为与合法经营行为并非易事,要拿捏好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与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权之间的平衡,更是考验行政机关的执法能力。就地沟油屡禁不止的现象来说,一方面,处罚标准过低是导致违法成本低廉的主要原因之一,会直接影响法律的监管效果;另一方面,地沟油检测标准的不完善是执法部门难以掌握执法尺度的因素之一。不过,2011年9月15日北京市有关部门发布了地沟油的检测标准,相信有关部门的执法标准和执法尺度将会不断完善。
全民参与杜绝地沟油
如果说地沟油的原料供应和加工环节似乎距离餐桌上的消费者们还比较遥远,那么地沟油的流通环节则迅速将地沟油与消费者拉近。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每年返回餐桌的地沟油有200到300万吨,而中国人一年的动、植物油消费总量大约是2250万吨,也就是说,按照比例,你吃10顿饭,可能有1顿碰上的就是地沟油。
在地沟油流通过程中的关键“黑手”是粮油供应商。他们从地沟油生产企业处收购加工过的地沟油,然后再销往食用油批发部,甚至假冒成名牌产品后直接销售给各个餐馆、饭店。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粮油供应商与各个买家之间都是买卖合同关系,行政管理部门无从直接介入进行监管,而各大食用油批发部和餐馆、饭店的经营者又非地沟油的最终食用者,因此在巨大的利润空间面前,他们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这样,地沟油重回餐桌,悄悄地蚕食着国人的健康。
为了规范餐饮业和食品市场,卫生部201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指出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的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从而开始加强对流通环节中的食用油监管。需要指出的是,对地沟油的围剿不仅需要职能部门的积极行动,作为消费者,也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监督和举报的权利,配合职能部门的监管行动,才能全方面、无死角的铲除餐桌上的地沟油。
维权有法从我做起
消费者作为地沟油的最终受害人,其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在餐桌上遭到了侵害,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其实,单就法律条文来看,消费者维权有法可依。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但是,面对人人喊打的地沟油,消费者的维权之路并非毫无羁绊,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成了拦路虎。首先,地沟油的使用范围太广,消费者难以确定侵权主体。根据公安机关破案的情况,购买地沟油用于烹饪的餐馆、饭店无法统计,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外就餐的次数大大多于从前,消费者极有可能在多家餐馆就餐时都遭遇到地沟油,因此侵权主体的确定成为一大难题。其次,地沟油对人体的伤害并非显而易见,消费者举证证明损害后果十分困难。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需要有损害后果作为要件。而地沟油对人们健康的伤害并非一蹴而就,甚至多年之内无法显现,因此消费者在无法证明损害后果的情况下,维权实属不易。
因此,面对地沟油,消费者要维权,单打独斗并非上策,还是需要全社会联合起来,从身边做起,从自身做起,关注食品安全,关注民众健康。《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佟明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