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为了遏制药品虚假宣传的现象,辽宁省阜新市消费者协会积极探索,深度介入支持消费者起诉维权,多位被药品虚假宣传误导的消费者终获赔偿。为表达感激之情,消费者给阜新市消协送来两面锦旗。阜新市消协积极帮助消费者打官司,不但得到消费者的称赞和社会各界的好评,同时也对药品经营者起到了震慑作用。
排除干扰 合力维权
2013年11月13日上午,辽宁省阜新市消费者董某等3人将一面绣着“支持诉讼申民冤”的锦旗送到市消费者协会常务副会长郭洪林和市消协秘书长王立新的手中。仅仅1个月后,年逾7旬的阜新市消费者王某,又将绣着“支持诉讼顺民心”的锦旗送到阜新市消费者协会,对市消协全力支持消费者诉讼维权表示感谢。
回顾这两起投诉以及诉讼维权的经历,阜新市消协秘书长王立新颇有感触。王立新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市消协受理的这两起投诉都发生在2013年3月,维权耗时长达八九个月。如果按照消协组织受理投诉规则,对于被投诉企业不接受调解的,消协组织可以终止调解,建议消费者采用申诉、仲裁等其他途径进行维权,但阜新市消协并没有这么做。
王立新向记者解释说,近一段时间以来,有关药品虚假宣传的投诉居高不下,市消协决定采取深度介入的方式,支持消费者起诉维权,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对药品经营者的不法行为起到警示作用。市消协支持消费者起诉维权获得成功,是经多方努力取得的成果:一是消协组织在调查中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掌握充足的证据材料;二是派热心维权事业的志愿者王锦成密切跟踪,整理起诉材料,全程参与诉讼,减轻了消费者的诉讼压力;三是主管领导市消协常务副会长郭洪林大力支持,排除干扰因素,参与研究起诉维权方案。这3个方面作用叠加在一起,形成巨大维权合力。
支持起诉 荣辱共担
“持续不断地关注八九个月时间,获得赔偿后才如释重负。”王立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消协组织深度介入支持消费者起诉维权,事实上是将保护消费者利益与消协组织的社会声望紧密联系在一起,荣辱共担。
事前掌握充足的证据材料至关重要。支持王某起诉某商贸公司利用健康讲座,进行虚假宣传的案件中,阜新市消协通过调查发现,该商贸公司销售的药品无生产批号,应属违规产品。市消协曾组织召开调解会,市、区两级消协组织提出调解意见,由经营者在一个星期内退还消费者的购药款,但经营者一直未予履行。市消协随后又在当地媒体上披露此事,经营者仍置之不理,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使调解工作陷入僵局。为此,市消协决定推荐消费维权志愿者王锦成帮助消费者起诉该商贸公司。
为了打赢这起官司,阜新市消协的同志与维权志愿者王锦成一起收集证据,共同研究应对方案,掌握了诉讼的主动权。经多方调查取证,王锦成帮助消费者准备好翔实的起诉材料,然后向阜新市细河区法院提起诉讼。细河区法院一审判定,消费者胜诉,某商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2013年12月,阜新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依据《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相关规定,判决该商贸公司退还王某货款4565元,赔偿损失4980元,并支付交通费、诉讼费186元。在阜新市消协的大力帮助下,消费者王某挽回经济损失近万元。
另一起有关药品虚假宣传的纠纷,更加棘手。阜新市董某等3名消费者投诉辽宁省内某电视台播放药品虚假广告,阜新市消协常务副会长郭洪林、市消协秘书长王立新及消费维权志愿服务人员多次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分析认为广告确实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之嫌。因为涉及辽宁省内某电视台,属跨地区维权,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阻力和难度。阜新市消协决定先按照电话沟通、面访等程序,与该电视台进行协商,但结果并不理想。最后,阜新市消协向法院发出支持消费者起诉意见函等书面材料,委托消费维权志愿者王锦成作为诉讼代理人,向阜新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该电视台。经阜新市中级法院调解,该电视台双倍赔偿消费者购药款及交通费等相关费用13770元。
尝试维权新方式
王立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消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一个很大的突破,这种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提起诉讼的制度,是对消费者集体利益的重要保障。可以说,消协组织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并非越俎代庖。但这一突破仍有局限:一是只有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才能由消协组织提起诉讼,侵害个体权益的行为并不在消协组织提起诉讼之列;二是起诉权限被限定在中消协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地级市消协组织仍无法作为提起诉讼的主体。
但是,阜新市消协作为地级市消协组织,在深度介入支持消费者起诉维权方面,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社会影响效果也很显著。王立新表示,阜新市消协今后将在创新消费维权工作的方式、方法上,继续进行尝试,争取积累更多的经验,努力为消费者营造健康、安全、有序的市场消费环境。
(责任编辑:佟明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