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10月25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这次修改是消法实施近20年来的首次大修。据悉,新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和发展的最重要一环,意义重大。”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中心主任、教授孟勤国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受访专家认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非常重要,因此对明码标价制度漏洞也应重视,并尽早进行填补。
客观需求倒逼消法修改
现行的消法于1993年出台,当时我国处于计划经济背景下。经过近20年的时间,中国现已由计划经济走到了市场经济。这20年中整个市场环境、消费方式、理念都发生了巨大变化。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网络销售、网络购物已经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
“现行的消法远不适应于当前市场的客观需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吴景明表示,“很多消费方式以及经营消费纠纷在现行消法中都没有规定,使消法的适用性大打折扣。在这种情况下,对消法作出修改是非常必要,要使之更符合新消费形式需要。”
据悉,2009年开始正式启动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届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开始正式列入立法计划,历时四年终于修改通过。通过此次修改,规定了很多现在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比如,七日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权保护、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等崭新内容。
新消法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同时,确保了市场经营的有序进行。同时加大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有的产品消费和经营都涉及消费者。因此,如果容许经营者不规范经营,那么整个社会市场就无信用、无秩序可言。”孟勤国表示。
新消法三大亮点
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消法“与时俱进”地明确了“无理由退货制度”;完善“三包”规定等强化经营者的义务;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作用,以解决消费者维权难问题;加重对违法经营的惩罚力度等。“新消法中有三大亮点值得特别关注。”吴景明表示。
赋予消费者网购“后悔权”。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等方式购买产品可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新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为防止权利滥用,有关条款也列明不宜退货的情形,如消费者定做、鲜活易腐、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并规定除另有约定外,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公益诉讼权制度在消法上首次被确立。为了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法律明确赋予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可以代表众多且不特定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
惩罚性赔偿力度加大。现行的消法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惩罚性赔偿是一倍,新修改的消法提高到三倍。同时,还扩展了惩罚性赔偿的范围。将明知有缺陷还销售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依然追究刑事责任,并有权追究所受损害的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除此以外,新消法还对个人信息保护、举证责任倒置等多方面做出规定。
填补明码标价制度漏洞应重视
“通过此次修改,消法进一步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仍有一部分问题没有提及。”孟勤国表示,“立法应填补明码标价制度漏洞,目前消法只要求明码标价,却没有说不得虚高明码标价。”
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价格法第十三条也规定了明码标价,并在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明码标价的制度价值并不在于是否明码标价,而在于为交易双方提供具有市场信用的价格基准,确保交易的公平合理。”孟勤国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只着眼于是否明码标价,不管明码标价是否真正具有价格基准的作用,使得明码标价失去实际意义。经营者只需将价值百元的商品或服务标价为千元、万元甚至更高,就能达到与不明码标价同样的目的,因为消费者根本无法判断标价是否合理,标价有等于无。更糟糕的是,经营者还可利用虚高的标价诱导消费者以标价或标价为基础成交,从中获利。
孟勤国表示,填补这个制度漏洞的责任就在消法身上,因为虚高标价私下打折的本质是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虚高标价扭曲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价格,是一种由经营者控制的虚假信息,侵犯消法第八条规定的消费者知情权。
对此,孟勤国建议,消法应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低于标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但公开告示销售或服务折扣的除外。经营者低于标价销售或服务的,必须在媒体或营业场所公开告示销售或服务折扣,确保同一时间段消费者能以同样的价格消费商品或服务。”同时,他建议消法从两方面确定违反明码标价的法律责任。一是强化不明码标价的处罚。二是明确私下折扣的处罚。私下折扣破坏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有关政府部门有权依法查处。私下折扣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举报和索赔。
“明码标价在市场经济法制中是一个很小、很具体的问题,但直接涉及市场经济的基础和原则,涉及市场经济活动的理念和方式,涉及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应该得到社会和立法机关的关注和重视。”孟勤国表示。
(责任编辑:佟明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