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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在“知假买假”定性上不该缺位

2014年02月20日 13:50   来源:中国质量检验协会   

  知假买假是否属于新《消法》的调整范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针对记者提出的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法室副主任杜涛表示,在本次修法过程中,各方面对此认识很不一致,争议非常大。因此,这次修法没有就知假买假的问题专门作出具体的规定。

  杜涛指出,在实践当中,无论是行政部门,还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有关知假买假纠纷的时候,还是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上述条款未列举的其他耐用消费品及服务纠纷是否也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呢?针对记者提出的问题,杜涛回答说:“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消费者要承担举证责任,这对消费者来说,是很困难的。有鉴于此,我们作出了这样的规定。”有了上述规定以后,对于六个月内发现上述商品及服务问题后产生争议,举证的负担就转到经营者,经营者要证明商品在消费者购买时是没有问题和瑕疵的。

  杜涛表示,在法律条文中,列举了一些商品和服务,而在列举之后有一个“等”字,这个“等”是等外,不是等内,也就是说还有其他的商品及服务也可以适用这一规定。

(责任编辑:佟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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