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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商标该如何遏制

2021年03月31日 15:12   来源:北京日报   

  赵楠

  “清澈的爱,只为中国”是烈士陈祥榕生前写下的战斗口号,充分彰显了新时代戍边战士对祖国的热爱和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然而,有多个商家欲将“清澈的爱”申请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食品、啤酒饮料、服装等产品中。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谴责,并依据商标法中“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对这些商标注册申请作出驳回决定,认为“个别企业和自然人恶意将‘清澈的爱’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图谋不当利益,代理机构提供不法服务,亵渎了英烈的精神,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极易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此事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上周还发布了集中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专项行动。那么,什么是商标恶意注册,又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遏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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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意注册危害性极大

  商标是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标志。商标往往凝结着企业的信誉,承载着商品或者服务的品质,是重要的无形资产。

  随着我国商标申请注册量逐年攀升,商标恶意抢注的顽疾也日渐凸显出来。商标恶意注册,是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市场声誉,损害他人在先权益,或者侵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如今,商标恶意注册形势严峻,抢注国内外知名商标、商号、名人姓名的,同一主体囤积几百枚甚至几千枚商标,不使用、待价而沽的现象层出不穷。恶意注册商标的泛滥严重影响到正当经营者对商标知名度的培育,阻碍甚至扼杀知名品牌的形成,耗费大量的商标审查和司法资源,危害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严重危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

  商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还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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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种情况属于商标恶意抢注

  具体来说,商标恶意抢注有7种常见的形式:

  1、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这是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先使用人主张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如果在先使用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即可推定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但商标申请人举证证明其没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标商誉恶意的除外。在先使用人举证证明其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的,法院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

  2、抢注他人驰名商标,是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抢注他人已在中国核准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注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司法实践中,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抢注他人已在中国核准注册的驰名商标也适用。

  上海真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美国蒂芙尼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蒂芙尼公司注册使用在“珠宝、宝石”商品上的“TIFFANY”商标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构成驰名商标。而诉争商标“蒂凡尼”与蒂芙尼公司的“TIFFANY”“蒂芙尼”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壁纸等产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两商标之间的关系产生联想,致使第三人利益可能受损。最终,诉争商标因属于“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抢注他人已在中国核准注册的驰名商标”情形,予以无效宣告。

  3、抢注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商标,是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商标代理人、代表人或者经销、代理等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为建立代理或者代表关系的磋商阶段,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商标的,亦属于该种类型。

  4、抢注他人享有在先权利的标识,是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将他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享有的,除商标权之外的其他合法民事权利,如商号权、姓名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或者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申请注册为商标。

  在东映动画株式会社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福建省晋江市时兴鞋服有限公司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中,争议商标“圣斗士星矢SHENGDOUSHIXINGSHI”由时兴鞋服公司于2006年3月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专用期限截至2019年10月。东映动画株式会社于2014年5月5日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后东映动画株式会社不服被诉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圣斗士星矢”构成美术作品,东映动画会社受让取得了其著作权,有权主张在先权利。而争议商标的文字部分与东映动画会社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圣斗士星矢”设计图标主体构成完全相同,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原告的在先著作权,应予以无效宣告。

  5、抢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或已故名人姓名类,将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或者将娱乐、体育等领域已故公众人物的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不正当攀附他人知名度和影响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一般依据商标法中“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予以制止。

  王东海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申请商标为“莫言”文字商标,与作家莫言笔名相同。莫言获得诺贝尔文学奖后,“莫言”二字就与该奖项建立了直接联系。莫言的写作成就得到了国际文学界的普遍认可,对我国文化领域产生重大影响。在未经本人同意或经其许可的情况下,他人以“莫言”作为商标注册,必然会对我国文化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因此宣告商标无效。

  6、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是指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并非出于生产经营活动之目的,往往是大量囤积、高价转让或待价而沽,很多情况下,所囤积商标中还包括他人在先权利标识,此种行为侵占了公共资源,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应当依法予以遏制。

  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诉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案中,法院认为,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超出经营范围,非以使用为目的且无合理或正当理由大量申请注册并囤积包括诉争商标“UL”在内的注册商标2000余件,此外,还通过商标转让、恶意诉讼等手段实现商标牟利,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并不正当地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因此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7、抢注公共资源标识或其他不适宜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标识,这是指商标注册人将公共资源标识或者其他不宜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

  贵州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起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凤凰古城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争议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梵净山是我国著名的佛教圣地,将“梵净山”注册在夜总会等服务上,伤害了信徒的宗教信仰和感情,有违公序良俗,故诉争商标应予以撤销。此外,李隆丰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三亚市海棠湾管理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中,李隆丰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住所(公寓)等服务上注册了诉争商标,还在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海棠湾”商标,且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还注册了“香水湾”“椰林湾”等30余件商标,其中不少与公众知晓的海南岛的地名、景点名称有关。其抢先申请注册多个“海棠湾”商标的行为以及没有合理理由大量注册囤积其他商标的行为,并无真实使用意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因此,法院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情形,构成商标法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诉争商标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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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商标恶意抢注知难而退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若恶意注册的商标属于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当事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异议。在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若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相反,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若恶意注册的商标属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当事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

  若恶意注册的商标属于已经注册的商标,且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当事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可以做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若对此决定不服,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针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造成的秩序乱象及不良影响,有关部门重拳出击、协同发力,着力构建完善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法院通过颁布实施《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等司法政策进一步完善商标注册法律适用标准、强化对恶意抢注商标的规制力度;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彰显打击决心和治理效果,让恶意抢注行为知难而退。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若当事人为恶意侵犯商标权且情节严重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多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通过畅通完善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共享机制,推动形成共建共治的规制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上周发布《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开展集中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专项行动,及时曝光违法个人、企业和代理机构,对情形恶劣者及时移交地方执法部门进行惩戒,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职能,将打击关口前移并实现全流程覆盖,形成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高压态势。实践中,对于商标注册申请人来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和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标识。

  (作者单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责任编辑:佟明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