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量和安全——政府的责任
在抓食品质量安全方面,政府的首要责任就是创造优质安全食品及生产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法制化、有序化的市场环境。治理食品安全问题需用重典,要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各类立法,严格执法和监督,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大对不讲诚信、丧失社会责任和道德良知、制售假冒伪劣的不法生产企业和个人的打击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此成本思路应贯穿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始终)。要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包括政府、企业、社会中介(媒体)、个人在内的社会诚信体系。同时致力于全面提高全民的质量安全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重视质量安全的浓厚氛围,构建更为科学合理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机制,使企业行为和市场竞争在公正的法律框架下有序地进行。这样有利于净化企业生产、投资环境,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降低那些讲诚信、讲责任、重质量、造精品的企业在市场上交易和发展的成本。要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加大对企业家进行包括质量管理、社会责任、法律法规、诚信道德等内容的培训力度和监管考评力度。要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及技术机构的建设,加大对不积极作为、不认真履职、监管不力的人员机构的问责力度。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使相关部门间的职责更明确,衔接更紧密,执行更有力,着眼更长远,真正做到胡锦涛总书记所要求的“当好食品安全的守卫者”。
二、质量和安全——企业的责任
企业是产品生产及市场竞争的主体,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以及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要本着对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时刻把质量和安全摆在企业现实及未来发展战略第一位。食品生产企业要认真严格地把好原料进厂关和产品出厂关,销售企业要严格把好进货关,以此来确保让广大的消费者吃得放心、安心。企业要牢固树立以诚信为本的社会责任意识。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建设,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从博弈论的角度来讲,如果追求短期利益,只注重一次性博弈,一锤子买卖,不少企业往往选择不讲诚信(诚信是有成本的);但如果是注重企业、品牌形象及利益的长期性,即看重与消费者的重复性博弈,则必须讲诚信,注重产品的质量与安全。任何不讲诚信、不注重质量安全的企业必定是短命的。任何心存侥幸以降低质量来降低成本的企业能蒙混一时,但绝不能长久,其产品也必将没有长期生命力,更谈不上竞争力,甚至企业往往因质量安全问题而毁于一旦。所谓“道德的血液”就是大写的企业社会责任,而这最直接最起码的社会责任就是为广大消费者奉献优质安全产品。
三、质量和安全——社会中介(媒体)的责任
社会中介的作用主要是加强信用信息传递、评估、监控功能以及对各责任主体实行社会舆论监督。在食品的质量安全方面,具体一点来说,在优质产品与假冒伪劣的博弈关系中,信用信息是非常重要的。往往假冒伪劣等诚信缺失行为侵犯消费者权益,损害优质产品及名牌企业,都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因此,社会中介可在建立信用信息的传递披露机制和宣传(包括曝光)方面,在信用的监控评估方面发挥作用,使行业中介组织和传播媒体真正成为评价企业诚信度、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宣传优质名牌产品和企业,披露劣质产品及生产企业的可靠阵地,成为解决“信息不对称”市场弊端的有效手段和渠道。传播媒体要在做好宣传解读相关食品安全法规、宣传“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者是第一责任人,政府部门负监管责任”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的同时,依据这一责任体系对各责任主体是否严格履职尽责进行舆论监督。
假冒伪劣行为是严重的信用缺失行为,已成为打而不绝、打而不死的社会顽疾。打击假冒伪劣除了直接打击制假售假者之外,还要打击假冒伪劣背后的保护伞,打击地方保护主义。而对付假冒伪劣与地方保护主义相互勾结、庇护,包括一些政府部门不积极作为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新闻与社会监督,是信用信息的披露、曝光。这种由具有新闻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新闻工作者披露、曝光食品安全问题(事件)的报道往往易于直接将食品安全失信违法者及行为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对违法者及“设租者”、“寻租者”形成极大的威慑,也最易打破地方或行业顽固而又具有强大张力的潜规则和保护伞。
媒体在做食品安全报道时要注意三个结合:一是要把食品安全事件的事态发布报道与消费提示、科学知识传播相结合。二是注重强调政府依法行政、执法必严的“法治”与强调企业、社会尊崇道德、履行责任的“德治”相结合。三是注重微观(细节)真实与宏观真实相结合。
四、质量和安全——消费者的责任
消费者是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最终消费品的接受者,消费者并不只是被动地接受,他在消费品的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应有积极主动的作用,也有自己的责任。
一是通过树立理性消费、科学消费的观念对产品的质量安全产生影响。消费者一定要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强化健康的消费心理,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用自己真实、健康、合理的消费方式来引导企业生产出质量优秀、价格合理、不断升级换代的让人安全放心消费的优质产品,让那些搅乱市场的假冒伪劣产品没有生存的基础,让那些信用缺失、制假售假、损害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企业和个人无利可图。
二是通过强化消费者的责任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对产品的质量安全产生影响。当消费者在生活、生产及消费过程中发现假冒伪劣行为时,不管这些行为是否已经直接损害了自己,消费者都应积极向政府执法部门举报;当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或权益受到侵害之时,应该自觉地、理直气壮地通过各种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建议政府部门要切实加大力度采用“便捷的渠道,适当的利益补偿和低成本的实现手段”来鼓励消费者“较真”——积极举报、依法维权。消费者的这种举报、维权既是为了自己,也是为了别人,更是为了整个社会;既是为了今天,也是为了明天,更是为了今后我们永远不再需要花大力气维权。只有主动运用法律维权,法律才具有生命力,每个消费者的自觉行为才会汇聚成河,形成对造假售假者、对诚信缺失者强大的震慑力,也才会使广大消费者与假冒伪劣行为者、与消费侵权者之间形成重复性博弈,使之不敢恣意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