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伪劣行为不仅从多方面危害我国宏观经济环境,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约我国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而且严重危及影响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整个国民道德素质的提高,损害了国家的形象。可以说假冒伪劣现象这个顽症,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及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经济健康运行的毒瘤。对于假冒伪劣充斥市场,导致市场机制失效这一后果,经济学有一个“坏车市场模型”可形象描述:坏车进入市场,由于人们对好车坏车情况信息的不对称,人们的价格预期导致好车卖不掉,从而出现了坏车挤垮好车的逆淘汰现象,即导致劣胜优汰。那些讲诚信重质量的企业千辛万苦创立的品牌被侵害,甚至毁于一旦,干扰了市场调节机制的作用及市场进入和退出规则的实施,破坏了公平竞争原则,使整个市场秩序陷入混乱。 在世界经济与社会发展过程中,绝大多数经历过或正处在工业化阶段的国家都会面临产品假冒伪劣这一全球性的问题。据世界贸易组织等机构提供的资料, 20世纪初,全球的假冒伪劣产品只有50万美元,而到本世纪初已突破1000亿美元。自1990年以来,全球假冒商品的贸易额增长速度是全球贸易额增长速度的3.2倍,假冒伪劣现象已成为 “仅次于贩毒的世界第二大公害”。本世纪初我国每年由假冒伪劣产品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亿元左右,国家因此年均损失光税收就达250多亿元。有关部门曾统计过283家名优企业填写的问卷数据,这283家企业有16类650多个品种的名优产品被仿冒,制假企业遍及490个县市。另据有关方面对146家被假冒产品侵害的企业进行的调查,其中有123家被假冒的产品的销售额占其真品销售额的60%以上,有11家超过了100%,受侵害最严重的一家假冒产品销售额是其真品的568倍。 从世界各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历程来看,往往社会转型期是人的思想、经济、道德诚信状况最混乱的时期。国际经济学家与社会学家有一公认指标:一般国家人均GDP在1000美元~3000美元之间是最不稳定期。这个时期往往是产业结构快速转型,社会利益格局调整变化,政治、经济体制不断应对新的挑战的时期,是既充满新的机遇,又面临着各种社会风险的时期。而我国近十五年来人均GDP基本处于这一范围之中。尽管假冒伪劣不合理,也不合道德,但它是在各种新旧体制、新旧制度、新旧法规、新旧道德观念、新旧理想信念相互转换时期以及一定时期、阶段的经济发展模式、资源配置方式转换时期的产物,是一种经济发展过程中“后发优势”的畸形表现形式。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即使现在市场秩序及机制很完善的国家都经历过这一阶段。而且它将是一个较长的阶段。因此,总体上来说,我们要作好打击假冒伪劣长期作战的心理准备,不能期待“毕其功于一役”。要科学布局,整体推进,不急不躁,着重建立长效机制。只有着重建立长效机制而不是期待运动式的打假方式才是科学合理的。 我认为,由于制售假冒伪劣是一典型的经济行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制售假冒伪劣者预期的犯罪收益大于成本。受“理性经济人”获利本能所驱使,唯利是图,无视法律法规,不讲诚信道德,不顾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他们没有或极少具有像亚当?斯密说的“理性经济人”应具有的“充分的慎重”、“严格的正义”和“适度的仁爱”三种品德。
而是像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引述的英国政治评论家登宁的名言那样:“有50%的利润,他就敢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他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 针对这一“经济”行为,我认为须用“经济”的手段来解决——从根本上遏制造假行为的最好办法就是提高其违法成本。美国一获诺贝尔奖的经济学家贝克认为造假成本有三种:一是直接成本,即实施犯罪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包括作案工具、材料、经费、假冒标志(防伪)等直接开支;二是机会成本,即用同样时间通过合法途径谋利也即自动放弃合法经济活动可能产生的纯收益;三是处罚成本,即被查处、没收、罚款或判刑总和。针对上述成本,我认为应采取三种措施:一是要打罚结合,重拳出击,依法治假,加大其处罚成本;二是要打防结合,以增加其造假直接成本;三是要打扶结合、堵疏结合,以加大造假者的机会成本。 打罚结合,依法治假——加大其处罚成本 打假须用重典。荀子说过“法者,治之端也”,只有“畏法而尊绳”,然后“国常不乱”。多年来造成假冒伪劣行为打不绝、打不死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但是我认为最根本的原因还是以往这方面的“典”不重,法律制裁力度不大。在这方面,一些发达国家对违法者的处罚都是很重的,他们的做法值得借鉴。以打假为例,如法国对制假售假者的罚款额度高达100万法郎,监禁2年,重犯加倍,对所有为造假者提供方便的机构关闭5年;美国对这方面的违法者罚款可达200万美元或监禁10年,或两种处罚同时进行,对有前科的则罚最高额500万美元,监禁20年;一些发展中国家及周边国家如埃及、韩国、新加坡、印度等在打假等方面立法也都较严,都值得我们借鉴。虽然我国也加大了立法力度,但相比而言,仍有差距。如我国2000年新修订实施的《产品质量法》对制售假冒伪劣者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相比而言仍显较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重于对受假冒伪劣之害的消费者的补偿,而不重于对违法者的惩戒;另外与信用制度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加强,如《信用法》、信用中介管理及征信管理条例等一些法规尚未出台实施。虽然我国《刑法》对假冒伪劣违法者判刑规定较严,但我国在运用《刑法》打击假冒伪劣方面的力度较轻,用《刑法》量刑的比例太低。 多年来,我国政府有关执法部门上下联手,各部门联合,通过日常监管、打击与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措施,对造假者重拳出击,查处了一批制假售假大要案,判罚了一批制假售假的犯罪分子,表明了政府对假冒伪劣重拳出击、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的决心,也体现了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但是,与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的客观事实以及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对质量的要求相比,与一些有成功的治理假冒伪劣经验的国家相比,我们在法律上的惩罚力度仍很不够。公安部治安局一负责人以办案感受直言:“2009年底和2010年初影响全国的三聚氰胺奶粉,我们办案中查获的涉嫌生产销售数十吨三聚氰胺问题奶粉的主犯,最后只判了三年有期徒刑,而且缓刑三年。”他谈到2010年7月青海再次出现问题奶粉时说:“我们在侦破天津某乳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制售有毒有害食品中,办案人员去抓获企业高管的时候,高管当着我们办案人的面和他的家属讲,不要害怕,最多判三年的刑。”他感慨:“这样的打击力度不足以震慑犯罪,也不足以制止这种犯罪行为的继续发生。”他建议要加紧研究食品安全犯罪和完善立法的对策,加大惩处力度。 我认为如果法律不严,打假缺乏“重典”,就不能对制假售假者产生足够的震慑力,也不能很好地发挥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两个基本职能——即引导人们行为的调整性职能和对被侵害者进行维权的保护性职能。十八世纪德国伟大的剧作家、诗人席勒在他的剧本《强盗》的扉页上写过这么一段话:“用药治不了的用火治,用火治不了的用铁治。”这本来是一句医学方面的用语,席勒用在这里表明了他对摧毁封建社会、封建制度的决心。我们在打击假冒伪劣、治理诚信缺失、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也应该有这种决心和气概!近年来我们从支树平局长对全国质检系统多次的讲话要求中深深感受到了这种决心和气概:人民质检要监管为民,要严字当头,要为了人民的利益严守安全底线,要坚决打击假冒伪劣行为,要勇于为质量而战! 打防结合,以德治假——加大其直接成本 打防结合的“防”有两种含义:一是硬件意义(也是物质层面)上的防:如加大在产品标识上的投入,提高产品防伪、标识的科技含量。造假者欲假冒真品,必须加大假冒标识的直接投入,这就增加了生产过程的直接绝对成本。另外,如果名优产品生产者注重提高生产率,加大技术更新和改造的力度,降低生产成本,缩小真假商品的相对差额,缩小犯罪分子的牟利空间,这就等于增加了造假者的相对成本;二是软件意义上(也是精神层面上)的防:即在人们(包括造假者)的头脑里设置精神上的、思想上的道德防线。社会与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要靠利益、法治、道德“三驾马车”共同驱使,缺一不可。现代经济社会道德的主体之一是信用。我认为,中国搞市场经济,最缺的不是资金,不是高新技术,也不是管理人才,而是信用、信誉。特别是我到许多造假现场,对区域性造假严重现象深感忧虑。农村(包括城乡结合部的郊区)往往既是深受假冒伪劣之害的重灾区,又是制造假冒伪劣的重点区域,常常是一村村、一片片、方圆几十里,几乎家家户户造假,假烟、假酒、假药、劣质食品、劣质钢材,造假者置他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于不顾,他们明明知道犯法,但仍然造假,这一方面是与我国“典”不重,惩罚力度不够有关,另一方面则是严重的诚信缺失,甚至是某种程度上整体的道德沦丧。而且这种道德沦丧、滑坡现象以经济暴利为载体和驱动力,像病毒一样在蔓延,在侵蚀着越来越多的人。我认为假冒伪劣不仅仅是经济问题,不仅仅只是影响经济的发展并制约我国经济的腾飞,而且严重影响并冲击着我们市场经济信用堤坝,影响着我们整个国民道德素质的提高,这关系到国家的兴衰成败。正如《左传》中所说的:“德,国家之基也。”基础动摇了,大厦就会垮掉!世界银行前行长克劳森说过:“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靠互相欺骗、道德败坏来达到经济兴旺的。”换句话说,在诚信缺失道德沦丧的国度里要实现现代化、要建设质量强国是不可能的。因此打击假冒伪劣就离不开建立诚信堤坝,建立道德防线。就必须重视加强道德诚信的教育和宣传,大力弘扬中华民族“诚实守信”、“童叟无欺”的传统美德,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当前,有一种现象值得警惕:一些企业(包括大企业)的“外部效应”——主要指负效应——追求企业生产利益最大化,却不管对外部社会环境、道德法律环境、自然环境的负面影响,也存在搞虚假宣传、假冒其他名牌产品甚至制造劣质产品的情况。应该在依法惩罚其违法行为的同时,加强从标准和制度建设上来约束规范其道德、责任行为。比如倡导并实施社会责任运动,实行SA8000认证(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认证即社会责任认证——全球首个道德规范国际标准),提倡施行ISO26000(社会责任指南标准)。 另一种现象则是地方保护主义成了假冒伪劣打不死打不绝的主要原因。在查处的绝大多数假冒伪劣大要案的背后无一例外都有地方保护主义。当地政府对假冒伪劣行为或视而不见,或干脆认为是“区域特色经济”,应加以保护,并美其名曰“富民政策”。先不论地方保护伞下往往滋生着腐败,即使不是腐败,不是权钱交易,这种“保护”也是狭隘的、短视的,有碍于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进步的。我认为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因之一是权钱交易的腐败,是“设租”及“寻租”;成因之二是狭隘的“GDP拜物教观念”,数字出官、GDP出官。只讲经济发展,“富民一方”,不讲“守土有责”,科学发展,不讲是否损害“最广大人民利益”;成因之三是不少地方政府特别忌讳“本地造假现象”的被披露曝光打击,害怕影响自己的政绩仕途,或认为会影响当地投资环境,故对假冒伪劣现象往往采取捂、堵、搪塞手段,有则说无,大则化小,千方百计阻挠打假治劣的正常开展,对监管部门施加压力。即使最后同意打击也只能悄悄地打,不能公开报道。 诚然,为官一任应造福一方,但我认为应该是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基础上来为官、造福。致富不能以牺牲他人利益、国家利益为前提,更不能依靠像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初期那种充满着血腥味的资本原始积累的手段和方式来赚钱。“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什么是道?国家的法律、法规就是道!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社会的利益就是道!树立这种“道”的观念,就是树起了思想上的防线。因此,我赞同经济学家厉以宁把道德力量作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三种调节”(另两种调节是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的观点,而在道德调节中,“重要的是教育干部的问题”。特别要注重树立绿色GDP观念和科学的干部考核体系,争取把诚信、道德教育,把打假治劣、维护市场秩序纳入到干部考核体系之中。 打扶结合,以富治假——加大其机会成本 在加大打击假冒伪劣、从重处罚一批重大案件的为首者的同时,要加大对一般性造假者的规范并正确引导的力度,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致富观,扶植他们在“法制的框架下”合理致富。因为造假的思想根源就是利益驱动,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应首先正确认识到人的“求利”本能,并根据人的“衣食足而知礼节,仓禀实而知荣辱”的特点,制定出“示之以利”的政策。同时在引导教育人们致富时,应把勤劳致富与遵纪守法相结合,要创造条件切实帮助他们按照正确合法的途径、方式、程序、标准来生产。这样,用同样时间用正当方式可以致富,他们又何必担惊受怕造假呢?这是加大造假者的机会成本。打与扶的另一层含义就是要理直气壮地大力扶持培育和宣传名牌产品。要在信息公布、舆论宣传与曝光、监督抽查、市场准入及退出等机制建立等方面为真正的名牌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设置红绿灯,尽量减少名优产品进入百姓生活过程中的交易成本,让广大消费者能够了解并使用名优产品,努力改变“劣币驱逐良币”、“坏车驱除好车”的市场逆淘汰现象。另外,要让各级地方干部真正意识到这样一个道理——温州的皮鞋、乐清的电器的兴衰成败史,已经有力地论证了这个道理——即对于地方经济来说,造假只能带来一时小利,一时的虚荣,却会失去真正发展的机遇,造成难以逆转的桎梏。温州在加大打假曝光、冲破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之后,在清除假冒伪劣产品及滋生这些产品的各种因素之后,在扶助当地民众艰苦创业、依法致富之后,一批批真正的优质品牌在温州、在乐清诞生、成长,享誉全国甚至全球。他们得出这样一种结论:打假对推动地方经济的作用是“大打大繁荣,小打小繁荣,不打不繁荣”。因为这种打假治劣在向人们传递这样一种信息:这里呼唤公平竞争,呼唤诚实守信,这里也肯定会有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公平、诚信、互利、双赢的环境。 总之,只有我们坚持不懈,坚定地从维护保障人民的利益出发,从加大立法执法力度和建立起打假治劣的长效、科学机制着手,从加大造假者的犯罪成本切入,提高全民的质量意识、维权意识、科学消费意识及打假治劣人人有责的意识,大打一场打击假冒伪劣诚信缺失违法行为的人民战争,才能让假冒伪劣制售者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才能让名优精品真正大行其道,让优质的中国产品自立于世界品牌之林,才能让广大的消费者安心放心舒心地消费,中国才能真正地从质量振兴走向质量兴国、质量强国之路!
(责任编辑: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