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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迎丰:世界各国重视完善立法执法——用重典打假

2012年06月07日 12:10   来源:中国经济网   

  编者按: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不少诚信缺失的现象,如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投资融资欺诈、企业虚假报表、暗箱操作等,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如何看待企业失信现象,又该如何着手解决,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党委书记李迎丰在接受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时,一一给出了解答。

  《中国经济网》记者:李书记,目前社会上出现的经济合同失效、假冒伪劣产品现象严重、投融资欺诈等不诚实守信的现象不少,为什么会出现这些失信的情况?是否应该从诚实守信行为与不诚实守信行为的代价和成本的比较来看这个问题?

  李迎丰:确实正如你说的,目前我国在社会经济方面的诚信缺失行为现象不少,主要有:经济合同失效、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现象严重,投、融资欺诈、企业虚假报表、虚假包装上市、虚假宣传、股市暗箱操作等等。这些失信行为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导致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坏车挤垮好车”的逆淘汰现象,损害了民众的利益,影响其消费欲望、消费预期和投资热情,也干扰了各类市场(包括生产要素市场)的健康生成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为什么会出现失信的情况?我认为出现失信的原因有很多,但最根本的一条是由亚当·斯密所说的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追求效用最大化的本能决定的。当然这种效用不仅包括物质利益带来的满足,也包括精神上的愉悦和满足。一般来说一个人是否诚实守信取决于守信的净收益与不守信的净收益之间的比较。换句话说,不诚信者是因为他们权衡预期的收益大于成本。即使是利益也有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之区别,如果行为主体考虑的是短期利益,即从博弈理论来讲只注重一次性博弈,也就是一锤子买卖,那么他们的理性选择极有可能是失信——用欺骗赚取别人的信任所带来的收益,而不需要付出相应的成本,典型的例子就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品,或者是路边、车站、码头、机场的餐饮店的一次性暴利,追求短期的非法利润。而如果人们要追求长期利益,即注重多次重复博弈,也即注重回头客,就会选择讲诚信。

  一个社会具有良好的信用制度时,信用市场的供求会自动实现均衡。起初信用作为一种资源处于稀缺状态,即信用的供给远远小于相应的需求时,市场就会均衡在一个很高的价格上,因而会给信用的供给者带来超额的利润,信用的需求者要付出相对高昂的代价。这种状况不会持续,因为理性的经济人都是逐利的。在利益的诱导下,信用的供给会逐渐增加,直到超额利润消失,整个市场达到均衡状态,资源达到了充分利用,整个社会实现了最优效率。

  而当一个社会信用制度存在问题时,市场的供求就无法自动实现均衡。与上述情况一样,起初信用作为一种资源处于稀缺状态,即信用的供给远远小于相应的需求,此时市场也同样会均衡在一个很高的价格上,但所不同的是不会给信用的供给者带来超额的利润,而信用的需求者却仍要付出相对高昂的代价。从整个社会来分析,失信者为防止欺骗行径暴露需要支付“伪装”成本,守信者为使其交易行为与失信者相区别需要支付“甄别”成本,公众为在鱼龙混杂中寻找守信者需要支付“搜寻”成本,而社会管理者为遏制失信行为则必须支付“惩罚”成本。由于这些成本都意味着资源的非生产性配置,因此失信必然导致交易成本上升以及资源配置低效。

  这种失信现象在每个国家都存在。往往世界上各国在转轨时期(即社会经济转型期)是人的思想、经济、政治状况最混乱的时期。国际经济学家与社会学家有一公认指标:一般国家人均GDP在1000~3000美元之间时是相对不稳定期,往往是产业结构快速转型,社会利益格局调整变化,政治、经济体制不断更新交替的时期,机遇风险并存。而我国从“九五”期间的人均GDP过800美元到2008年首超3000美元,可以说近二十年来我国人均GDP基本处于这一范围或在其上下之间。可以说,假冒伪劣、消费及投融资欺诈等失信行为尽管不合理,不合法,更不合道德,但却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在各种新旧体制、法规、道德观念、理想信念相互转换时期以及经济发展模式、资源配置方式转换时期的产物。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都经历过这一阶段。而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失信的严重程度不一样。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转轨、经济转型期,新旧道德价值观的更替及新旧体制下的不同的法律、规章、标准的磨合更新还不到位,甚至缺位、滞后,因此,失信者有空可钻,有利可图。

  《中国经济网》记者:现在社会上流行着一种说法,也确实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讲信用的人吃亏,不讲信用的人占便宜”。那么怎样才能不让讲信用、重信誉的人总成为事实上的吃亏者?

  李迎丰:社会上确实存在着你讲的:“讲信用的人吃亏,不讲信用的人占便宜”的现象。最近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搞了一个调查:77.9%的受访者同感当下社会做好人成本高,71%的人表示会被怀疑动机不纯,这就是在诚信缺失的大背景下造成的缺乏信任的表现。如何才能不让讲信用的人吃亏?我认为这要从两方面来解决。一是加大信用的收益,降低信用的培育和维护成本。这需要政府、中介组织、银企和个人共同努力。各级政府及中介组织可建立信用监控、评价及发布与奖惩制度。如质检总局与多部门联合建立的企业质量信用制度。对信用记录良好的生产者,可以在质量监督、产品检验、品牌培育和宣传、出口报关审查、工商年检、商标保护、资金筹措、上市审查等方面建立“绿色通道”;银行对信用良好者可采取优惠贷款,透支额度及期限放宽等奖励措施。通过这些措施,给讲信用、重信誉者带来收益。与此同时,要注重降低信用的培育和维护成本,否则经济人守信的动力就会不足。因此要缩短信用的培育周期,使守信者尽早受益。如可以利用媒体影响,加大信用的传播速度,使得信用的培育期缩短,但与此同时监督的力度也要随之加大,要防止媒体炒作虚假信用。另外,政府部门要尽量减少或避免政策的不确定性。因为信用成本不仅包括资金的占用成本、处理突发事件的成本,还有很大一部分源于信用风险,而信用风险又是因为市场经济的不确定性和行为主体的机会主义的共同作用带来的。不确定性会加剧人们经济活动的短期行为和投机行为,增加信用风险和信用成本,企业或个人面临的不确定性主要来自市场本身,包括技术的不确定、竞争行为及消费行为的不确定,但同时也会来自政策的频繁更迭。政策变更往往容易导致经济行为的中断,造成投资者的损失,使人们没有稳定的预期。因此,要降低信用的成本,政府应该减少政策的不确定性,尽量保持政策的长期稳定性。

  二是要提高失信成本,遏制失信的收益。行为主体的失信成本主要是经济成本和法律(处罚)成本。因此,应从这两方面来提高失信者的失信成本。如吊销营业执照,依法从重处罚;建立信用档案,加大经营信息及信用信息传递披露力度,阻塞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失信收益渠道;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用良法和好的制度来制约;用舆论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制约;同时帮助消费者提高甄别能力,减少失信者的收益。

  《中国经济网》记者:我们曾读过多年以前你还就任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秘书长时写的一篇文章《打假须用“重典”》,为什么打假要用“重典”?又如何运用“重典”打假?

  李迎丰:首先我说明一下,打假要用重典这一说法是很多人早就提出了:从共和国总理、各相关打假监管部门、司法部门负责人到不少学者、企业家乃至消费者都不断如此呼吁争取,我只是借用这一提法作为我的文章标题。当然这也是我的意愿和呼吁。假冒伪劣目前已成为全球性的问题。据世界贸易组织提供的资料,上世纪初,全球的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额只有50万美元,而到本世纪初已突破1000亿美元。自1990年以来,全球假冒商品的贸易额增长速度是全球贸易额增长速度的3.2倍,假冒伪劣现象已成为“仅次于贩毒的世界第二大公害”。

  由于假冒伪劣作为信用缺失的现象之一,是典型的经济行为,所以打假的主要方式和目的就是使其“不经济”。用“重典”打假就是加大其处罚成本(包括罚款、罚没物资、关闭生产及经营场所,判刑坐牢等)。按照美国获诺贝尔奖的经济学家贝克的观点,制售假冒伪劣主要有三大成本:直接成本(原材料、人力、设备)、机会成本以及处罚成本。而处罚成本是造假者三大造假成本中变数最大,同时又使造假者最有所顾忌害怕的因素。因其他两个成本相对固定,是个常数,那么是否加大打击力度,是否用“重典”打假是直接影响造假者的造假成本,进而影响其造假心态、造假动机、造假欲望的。针对这三种成本,我认为一是要打防结合。如:提高防伪产品、标志的科技含量,提高生产率,加快技术更新和改造,降低生产成本,缩小犯罪分子牟利空间,缩小相对差额,以增加其造假直接成本;二是要打扶结合。即打与扶、堵与疏相结合。在打击假冒伪劣的同时,制定疏导、扶持措施,帮助一些一般性造假的人通过合法途径谋利致富,以转移造假者的机会成本;第三则是打罚结合。依法治假,加大其处罚成本。尤其对于那些为首造假者以及重大假冒伪劣制售者、特别是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制售假冒伪劣者要重拳出击,毫不留情。

(责任编辑: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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